2003年11月福奥德公司及迅捷健科公司与台商谢进富合作。台商谢进富对福奥德公司负有债务,后经协商,谢进富同意以600台人体拉伸运动器抵偿所欠债务。福奥德公司与专利权人石锦峰的代理关系终止后,将上述人体拉伸运动器产品交由双岛公司和金双岛公司销售,该产品由经石锦峰授权的生产商飞达公司生产。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第一起官司的判决书(2005高民终字第1329号)中提到,2004年12月,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双岛公司构成对消费者做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处以罚款50000元。同月,石锦峰起诉双岛公司等侵犯其专利权。
这个官司透露了两点,一是谢进富所拥有的商标似乎并不重要;二是舒亦康这个牌子的健身器材一开始就是由广州飞达生产。第二起官司一审是在北京海淀区法院进行,审判长是闻名全国的宋鱼水法官。2005年9月8日下达的判决书中,认定“人体拉伸运动器”电视广告构成虚假宣传及不正当竞争。
判决书是这这样表述的:“对商品质量、产地、功效等作引人误解、含义模糊、未有明确科学依据的虚假陈述,如对产品的功效进行超出合理艺术处理范围以外的不适当夸张,宣称人体有37节脊椎骨、只要15分钟就怎样怎样、成人使用长高了8公分等,这些宣传违背了医学常识,被告富立兴公司并未对此提供足够的相关科学依据。作为保健器材却宣传具有医疗效果,违反了广告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铧鉫公司荣誉出品’的说法使消费者误认为是他人的产品、产地在台湾,而实际的生产厂家却是在广州。关于‘第二代‘产品,亦无明确的定义和标准。综合以上广告内容来看,采用了不当的心理暗示方式,会使公众产生误解,诱使消费者改变向同行业厂家购买商品的决策,转而购买被告产品。”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5年12月20日作出的终审判决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