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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家挂商家的牌侵权销售保健器材

发布日期:2011-05-29  来源:全球按摩器网  浏览次数:502   转载请注明出处!
核心提示: 先是人体拉伸运动器专利权人石锦峰诉北京双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福奥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侵犯专利权,其次是双岛科技发展有限
       先是人体拉伸运动器专利权人石锦峰诉北京双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福奥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侵犯专利权,其次是双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北京迅捷富立兴科技有限公司虚假广告不正当竞争纠纷。两起官司都是围绕着“舒亦康人体拉伸运动器”而展开的。双岛公司在两起都打到二审的官司中胜诉。
 
       2003年11月福奥德公司及迅捷健科公司与台商谢进富合作。台商谢进富对福奥德公司负有债务,后经协商,谢进富同意以600台人体拉伸运动器抵偿所欠债务。福奥德公司与专利权人石锦峰的代理关系终止后,将上述人体拉伸运动器产品交由双岛公司和金双岛公司销售,该产品由经石锦峰授权的生产商飞达公司生产。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第一起官司的判决书(2005高民终字第1329号)中提到,2004年12月,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双岛公司构成对消费者做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处以罚款50000元。同月,石锦峰起诉双岛公司等侵犯其专利权。
 
       这个官司透露了两点,一是谢进富所拥有的商标似乎并不重要;二是舒亦康这个牌子的健身器材一开始就是由广州飞达生产。第二起官司一审是在北京海淀区法院进行,审判长是闻名全国的宋鱼水法官。2005年9月8日下达的判决书中,认定“人体拉伸运动器”电视广告构成虚假宣传及不正当竞争。
 
       判决书是这这样表述的:“对商品质量、产地、功效等作引人误解、含义模糊、未有明确科学依据的虚假陈述,如对产品的功效进行超出合理艺术处理范围以外的不适当夸张,宣称人体有37节脊椎骨、只要15分钟就怎样怎样、成人使用长高了8公分等,这些宣传违背了医学常识,被告富立兴公司并未对此提供足够的相关科学依据。作为保健器材却宣传具有医疗效果,违反了广告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铧鉫公司荣誉出品’的说法使消费者误认为是他人的产品、产地在台湾,而实际的生产厂家却是在广州。关于‘第二代‘产品,亦无明确的定义和标准。综合以上广告内容来看,采用了不当的心理暗示方式,会使公众产生误解,诱使消费者改变向同行业厂家购买商品的决策,转而购买被告产品。”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5年12月20日作出的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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