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性招标(密封投标制)是美国传统的政府采购方式,要求投标人以密封的方式进行投标。1809年通过立法要求政府采购采用密封投标的方式,使密封投标制成为政府授予 合同 的基本方式。此后,公开竞争采购方式一直是美国政府采购的基本方式。
竞争性谈判1972年美国国会政府采购委员会报告指出,竞争性谈判应当被确认为一种正常有效的方式。此后,竞争性谈判在采购货物和服务中被广泛运用。采购人通过“报价邀请书”,要求潜在的承包商提出计划,采购人单独和每一个报价可接受范围内的承包商进行谈判,选择成交承包商。这种方法在采购高科技设备或者系统时,或者采购其他需要考虑价格以外因素的材料或者系统时被认为是最恰当的,同时为采购人评价承包商的技术实力提供了更好的机会。
其他采购方式在获得专业人员的服务和科研开发方面,采购机关采用的是另外一种竞争性方式,因为在这种范围内,对服务质量和专家专业水平的考虑要比竞争报价多一些。此外,采购人证明所需要的产品或服务是一般公司不能提供的,并且在报请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批准后,可以实行单一来源采购。
欧盟
欧盟有三种竞争性采购方式:公开招标采购方式、邀请招标采购方式、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所有采购人都可进行投标,采购人必须在接到投标申请后的6天内将合同文件提供给有兴趣的投标人,而与合同有关的其他信息必须在投标截止日至少6天前提供。
邀请招标只有那些受到了采购人邀请的供应商、承包商,或服务提供者才能进行投标。在使用限制性程序时,招标过程分为两个阶段:投标申请和正式投标。采购人必须同时以书面的形式将招标邀请、合同文本和其他信息提供给所有的投标候选人。其他与合同文本有关的信息也必须在投标截止日至少6天前由采购人提供(谈判程序中紧急情况除外)。在谈判程序中出现紧急情况时,额外信息必须在投标截止日至少4天前提供。
竞争性谈判采购人同一个或一个以上的供应商直接谈判,如果采购人发出了邀请,该程序的前一阶段类似于限制性招标的第一阶段,具有严格的时间限制。《公用事业指令》允许采购人可以选择使用任一种采购方式。欧盟的其余公共指令都鼓励使用公开和限制性招标,并对使用谈判程序的条件做出限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