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台湾标准、计量和检验局日前规定了按摩器的市场准入要求。自2009年3月1日起,所有在中国台湾销售的按摩器产品必须接受检验,并符合电器安全和电磁兼容性要求。产品须符合标准CNS3765-2005《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产品的安全第1部分:通则》、CS13783-2004《家电制品、电动工具和类似装置的电磁相容性要求第1部分:发射》以及IEC60335-2-32-2002《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第2-32部分:按摩器的特殊要求》。按中国台湾法规,有产品热证登记(RPC)或型号核准逐批检验(TABI)两种合格评定程序,可供制造商和进口商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