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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术语:买卖合同的关系

发布日期:2011-11-04  来源:国际鞋业网  浏览次数:769   转载请注明出处!
核心提示:1、由当事人自愿选定买卖合同中的  在国际中,交易双方采用何种成交,应在买卖合同中具体订明,由于有关的国际惯例是建立在当事人意

1、由当事人自愿选定买卖合同中的


  在国际中,交易双方采用何种成交,应在买卖合同中具体订明,由于有关的国际惯例是建立在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基础上,具有任意法的性质,故当事人选用何种及其所采用的受何种惯例管辖,完全可以根据自愿的原则来确定。


  2、一般确定买卖合同的性质


  是确定买卖合同性质的一个重要因素,一般地说,采用何种成交,则买卖合同的性质也相应可以确定。


  3、并不是决定买卖合同性质唯一的因素


  通常虽确定买卖合同的性质,但它并不是决定合同性质唯一的因素,决定买卖合同性质的还有其他因素,例如,交易双方约定使用CIF术语,但同时也约定:“以货物到达目的港作为支付货款的前提条件。”按此条件签订的合同,就不是装运合同,而应当是到达合同,因为,在这里,支付条件是确定合同性质的决定因素,由此可见,确定买卖合同的性质,不能单纯看采用何种,还应看买卖合同中的其它条件是如何规定的。


  4、避免与买卖合同的其它条件相矛盾


  为了容易明确买卖合同的性质和分清买卖合同双方的义务,以免一起争议,交易双方选用的应与买卖合同的性质相吻合。也就是说,买卖双方应根据交货等成交条件选用相应的,防止出现与买卖合同的其它条件不吻合,甚至相互矛盾的情况,尤其是选用C组成交时,在涉及增加卖方义务的规定时,更应审慎从事,以免出现与含义相矛盾的内容。


  5、《1990年通则》中的有关规定,仅适用于买卖合同中的,而绝不适用于合同中的(有时它们是同样类似的词表示),尤其不适用于各种租船合同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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