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对背和对开不是一个概念 :
(1 ).背对背(BACK-TO-BACK):
是受益人要求通知行在原有的基础上,开立一个新的,主要两国不能直接进行时,通过第三方来进行。背对背和可转证都产生于中间交易,为中间商人提供便利。
(2).对开:
双方互为方和方,互为对开的申请人和受益人。为实现双方货款之间的平衡,采用互相开立的办法,把和联系起来。第一张的受益人就是第二张(也称回头证)的开证申请人;第一张的开证申请人就是回头证的受益人。第一张的通知行,常常就是回头证的开证行,两证的金额约略相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