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收是指由接到委托指示的银行处理金融单据和/或商业单据以便取得承兑或付款,或凭承兑或付款交出商业单据,或凭其他条件交出单据。
托收分为光票托收和跟单托收两种。光票托收是指金融单据不附带商业单据的托收,即仅把金融单据委托银行代为收款。光票托收可以用于货款尾数、小额货款、从属费用和索赔款的收取。跟单托收是指金融单据附带商业单据或不用金融单据的商业单据的托收。跟单托收的基本做法是,人根据买卖合同先行发运货物,然后开立汇票(或不开汇票)连同有关单据(即商业单据)委托地银行(托收行)通过其在地的代理行(代收行)向人收取货款。为区别于凭收付方式,在我国习惯上把托收方式也称作“无证托收”。在国际中,货款结算使用托收方式时,通常均使用跟单托收。
一、托收方式的当事人
托收方式的基本当事人有四个,即:委托人,托收行,代收行和付款人。
委托人(Principal)是开出汇票(或不开汇票)委托银行向国外付款人收款的出票人(Drawer),通常就是卖方。
托收行(Remitting Bank)是委托人的代理人,是接受委托人的委托转托国外银行向国外付款人代为收款的银行,通常为地银行。
代收行(Collecting Bank)是托收行的代理人,是接受托收行的委托代向付款人收款的银行,通常为地银行。
付款人(Payer)通常就是买卖合同的买方,是汇票的受票人(Drawee)。
在托收业务中,有时还可能有以下当事人:
提示行(Presenting Bank)。提示行的原意是指向付款人提示汇票和/或单据并收取款项的银行。在一般情况下,提示行就是与托收行有代理关系的代收行。但有时如果付款人与该代收行不在同一城市或者因无往来关系处理不便时,需转托与付款人在同一城市或有业务往来关系的银行代向付款人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