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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外贸代理制的几点建议

发布日期:2011-09-29  来源:阿里巴巴  浏览次数:609   转载请注明出处!
核心提示:外贸公司自身应增强风险意识、竞争意识。由于外贸经营权的逐渐放开,外贸公司垄断地位被打破,国际竞争的激烈等因素,促使外贸公司不得不改变自身的观念,改变生存方式,建立起自己的发展战略,增强风险与竞争意识。
       转变观念,提高对外贸代理制的认识

  我国代理制在立法上不统一,这说明我国代理概念迫切需要完善。我国《民法通则》中所规定的代理只是显名代理。还不能等同于大陆法中的直接代理。在大陆法中,直接代理除了显名代理外,还包括仅说明代理他人而不指明被代理人姓名的除名代理。可见,我国民法上的代理概念是十分狭窄的,未能包含隐名代理,更未包含不公开被代理人身份的代理,这落后于我国民商活动发展的需要。在商业交易中,采用隐名代理或不公开被代理人身份的代理,既可以保护商业秘密,又不影响达成交易,还可简化商业交易手续。因此,扩大我国代理概念,完善我国代理制是为了满足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商业秘密保护与交易安全便利的双重需要。代理作为一个整体概念,它涉及被代理人、代理人和第三人的切身利益。代理人在其代理权限内所为的法律行为,最终都应及于被代理人。

  完善立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完善我国代理制,实有必要借鉴英美法系的规定。在英美法系,不论采用哪种代理形式,最终都确认了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存在着合同关系的原则,其结果,把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和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表面上相互独立的合同有机地连接在一起。这有利于保护代理中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在公平互利的基础上进行经济交往。

  借鉴英美法系的代理制,扩大我国民法代理的调整范围后,必须对现行的《暂行规定》作大幅度的修改。规定即便是代理人不公开被代理人的存在而以自己的名义与外商订立合同的情况下,只要这一行为属于在代理权限内所为,不公开身份的被代理人可以合法地行使介入权,直接介入代理人与外商订立的合同,从而对外商承担该合同项下的责任。与此相适应,外商主张合同下的权利时,如果发现被代理人的存在,也可以在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作选择。

  构筑我国的行纪法体制度。所谓行纪,是行为人以自己之名义,为他人计算,进行动产买卖或其他商业上之交易,而得报酬之营业。在行纪关系中有三方当事人,委托人、行纪人、第三人。委托人与行纪人之间是委托关系,行纪人与第三人成立交易关系,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不发生直接的法律关系。交易行为产生的权利义务,须经行纪人转移给委托人,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始得为主张。行纪活动是商品经济的产物,它在国际贸易中也常被采用。在我国现实经济生活中,也大量存在,比如信托商店、贸易货栈所实施的"代购代销"行为,都是行纪活动。《暂行规定》中的外贸代理与现代行纪有很多相似之处。然而在我国还缺乏行纪法律制度的情况下,却不能把它认定为行纪法律关系。客观现实表明我国有进行行纪立法的必要。我国的行纪立法可以通过制定《民法典》或修改《民法通则》实现,或通过制定一部单行《行纪法》实现。以上办法牵涉面广、难度大、进程慢。为了解决当前外贸代理中大量争议无法可依的局面,可以在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中或制定《外贸法》的实施细则时,对某些种类的代理界定为行纪关系,并按行纪法理论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作出规定。其内容可视为我国行纪立法的尝试。

  改革外贸经营体制,积极与国际接轨

  加入WTO对我国外贸代理制的影响

  我国的外贸代理制产生是以外贸经营权的审批制度为基础的,而加入WTO将使我国的外贸权由特许权向市场权转变,由此而来也必然会影响到外贸代理制度。我国实行外贸经营权审批制度的目的是控制外贸经营风险,维护外贸秩序,但这种做法限制了市场、限制了竞争,与国际通行的做法不符,也与WTO的要求相背离。因此,加入WTO,取消外贸审批制度势在必行。外贸权的放开,将使我国更多的企业拥有外贸权,从而不需要通过代理人就可以订立外贸合同。这对于专业外贸公司是一大挑战,使其面临更加激烈的市场竞争,也会给外贸代理制带来很大冲击。但是另一方面,外贸代理制并不会因为外贸权的放开而消亡。

  完善与发展外贸代理制

  完善外贸代理制,使外贸代理制朝着规范化和效益化的方向发展,应当加快经济改革,从政策制度上和外贸公司本身两方面入手。

  进一步完善外贸代理方面的法律法规。从制度上完善外贸代理制,这是我国发展外贸代理制面临的一大课题。如前所述,《对外贸易法》、《合同法》等法律制度上的不健全阻碍了外贸代理制的发展,因此,我们应尽快改善这一现状,从立法上解决权利义务不明确、责任不明确的问题,才能有利于推动外贸代理制的发展。

  增强外贸公司的融资能力。专业外贸公司在产品、技术等方面没有优势,在作为第三人为生产企业进行代理业务过程中,有可能会因此而被交易的双方当事人甩掉的风险。既拿不到代理费,而且还会因此丧失客户,自然也就失去了开展代理业务的积极性。如果政府能提供政策性的融资,使外贸公司拥有强大的资金能力,可以对生产企业提供融资的话,就可以从资金上控制生产企业,再加上其在信息、营销渠道上的优势,就能够大大减少其代理风险。风险的减少,外贸公司的利益得到保障,开展外贸代理业务就有了利益驱使和互动效应。

  在办理进出口代理时要注意签定好委托代理协议,明确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这一点也很重要。制度健全了,实际的操作却还有赖于当事人之间的合同。明确权利和义务,使权利义务与利益相对应,不但可以激发委托和代理双方当事人的积极性,而且能在发生争议和纠纷时,分清责任,明确究竟是谁来对外承担责任。这也是推广代理制过程中应该注意的问题。

  外贸公司自身应增强风险意识、竞争意识。由于外贸经营权的逐渐放开,外贸公司垄断地位被打破,国际竞争的激烈等因素,促使外贸公司不得不改变自身的观念,改变生存方式,建立起自己的发展战略,增强风险与竞争意识。外贸公司本身不是生产企业,必需充分利用自身的优势,学会与市场竞争者、合作者和消费者的谈判,学会与生产者的合作,学会设计和实施自身的市场战略和竞争策略。只有这样,才能在更加开放的国际市场中立于不败之地。
 
关键词: 完善 外贸 代理制 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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